案件名称:梁庆启、梁树坚、王雄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桂0802执344号之四
所属地区:贵港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09-10公开日期:2020-12-23
当事人:梁庆启;梁树坚;王雄
案由: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34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梁树坚,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委托代理人:咸刚南,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平通,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王雄,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梁庆启,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本院在执行梁树坚与王雄、梁庆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雄、梁庆启履行(2017)桂0802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以(2017)桂0802民初31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梁庆启名下的坐落于贵港市港北区侧(盛世名都·南)1幢XX号(房权证号:10××39)。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