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臧京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茂义,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生锚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龙潭工业园成佳路**v>法定代表人:李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三铁铁路专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天生锚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三铁铁路专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成都天生锚固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885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由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三铁铁路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成都天生锚固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8858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