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文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10000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宁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月28日、2016年2月26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27年6月13日止。
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8年8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因改造表现突出,考核周期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该犯累计获得6个表扬。
建议对罪犯马文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裁定对该犯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因改造表现突出,考核周期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该犯累计获得6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被判处民事赔偿10000元已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