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武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继续追缴尚未退还的赃款275.0295万元。
刑期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
被告人王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一中刑终字第4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以(2016)津01刑更51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
执行机关天津市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王钰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王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女子监狱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3次,单项奖励1次。
另查明,该犯未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未退还继续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75.0295万元。
上述事实有天津市女子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
但其未缴纳没收个人财产,未退还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