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钰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津01刑更2029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8-09-07公开日期:2018-09-14
当事人:王钰
案由:职务侵占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刑更2029号罪犯王钰,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武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继续追缴尚未退还的赃款275.0295万元。

刑期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

被告人王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一中刑终字第4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以(2016)津01刑更51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

执行机关天津市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王钰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王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女子监狱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3次,单项奖励1次。

另查明,该犯未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未退还继续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75.0295万元。

上述事实有天津市女子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

但其未缴纳没收个人财产,未退还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