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钧轩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津01刑更1880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更
裁判日期:2018-09-07公开日期:2018-09-14
当事人:王钧轩
案由:非法持有毒品

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刑更1880号罪犯王钧轩,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钧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津高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津高刑执字第02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31年8月1日止。

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4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以(2016)津01刑更1868号刑事裁���,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30年2月1日止。

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出对罪犯王钧轩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监狱认为,罪犯王钧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王钧轩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监狱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钧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表扬奖励3次,单项奖励2次。

另查,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