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钧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津高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津高刑执字第02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31年8月1日止。
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4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以(2016)津01刑更1868号刑事裁���,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30年2月1日止。
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提出对罪犯王钧轩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监狱认为,罪犯王钧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王钧轩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监狱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钧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表扬奖励3次,单项奖励2次。
另查,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天津市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