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施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琦、袁圆,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寿忠,男,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郭吉兰,女,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邵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寿忠、郭吉兰、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苏0116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陈寿忠、郭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偿还8497.17元及利息、滞纳金(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按照利息年利率18%计算,滞纳金按5%计算)。
二、被告陈寿忠、郭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如被告陈寿忠、郭吉兰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对被告陈寿忠名下苏A×××**别克牌轿车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处分苏A×××**别克牌轿车后不足以清偿前述第一、二项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寿忠、郭吉兰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
于2018年5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寿忠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于2018年8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B×××**、苏B×××**、苏B×××**、苏B×××**、苏B×××**的车辆(查询反馈信息显示其名下合计38辆车辆,本院对其中五辆予以查封),以上车辆均未实际扣押,目前无法启动司法拍卖程序。
2018年9月3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郭吉兰银行存款511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已拨付申请执行人。
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询问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工作人员于2018年8月31日到申请书载明的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室现场执行,被执行人并未在此经营。
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将陈寿忠、郭吉兰、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且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目前,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