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林耿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1971民初29622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东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09-27公开日期:2019-03-31
当事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林耿杰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1民初29622号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民间大厦**楼******楼****。

负责人:吴雪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珊珊,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杰,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林耿杰,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林耿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林耿杰价值267215.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