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董某,男,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付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董某按离婚协议书给付剩余财产36,000.00元。
事实和理由:付某与董某于××××年结婚,2017年在巴彦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董某从2017年6月15日起每月给付付某4,000.00元整,至2018年6月15日止。
离婚后,董某仅履行3个月,共计给付12,000.00元,剩余36,000.00元至今未付。
董某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付某与董某于××××年结婚,2017年5月15日在巴彦县民政局协议离婚。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后购买的一辆重汽货车归董某所有,董某在离婚后自2017年6月15日起,每月给付付某4,000.00元整,至2018年6月15日止,共12个月需支付48,000.00元。
离婚后,董某按协议履行了3个月,给付付某12,000.00元,之后便停止履行,余款36,000.00元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综合分析原告的诉讼主张、举示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董某是否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余款36,000.00元。
付某与董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已经约定董某每月支付给付某4,000.00元,共计支付12个月。
双方间债的关系成立,董某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
综上所述,付某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