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元建,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
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8年4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元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粤0604刑初103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元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原审被告人蒋元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蒋元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蒋元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元建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刑初10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烈生审判员 陈海平审判员 黄志庆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月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