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冯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冀0105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