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郝永会,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光庆与被执行人郝永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鄂0321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晏光庆于2018年1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永会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案件执行费30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8年2月5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张贴公告,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的银行账户;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向房地产管理局核实查明,被执行人郝永会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郝永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郝永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郝永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