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啜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辽0114民初9878号
所属地区:沈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09-14公开日期:2018-12-26
当事人: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啜文静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14民初9878号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一路**。

法定代表人:金国才,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现住沈阳市铁**。

代理权限:参加庭审、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上诉,代为收受法律文书。

被告:啜文静,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和泰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啜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