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邱建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攸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湘0223民初9762号
所属地区:攸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9-05公开日期:2018-09-17
当事人: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邱建
案由:nan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223民初9762号原告: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攸洲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208室。

法定代表人:赵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翔,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邱建,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原告攸县卓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达公司)与被告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信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邱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元及利息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中借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4日为止,逾期违约金以借款本金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为止);2.判令被告邱建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5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1日,被告邱建通过上海浅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互联网“现金白卡”APP平台与出借人应永飞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邱建向出借人应永飞借款人民币1000元、借款到期日2017年9月4日、借期利率为年利率6%、逾期违约金以逾期未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并按日收取等事实。

同日,出借人应永飞委托上海浅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机构向被告邱建实际支付了借款本金900元。

2018年7月3日,出借人应永飞上海浅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卓信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向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

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邱建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出借人应永飞与被告邱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出借人应永飞委托上海浅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卓信达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应永飞向被告邱建实际支付借款时生效,债权转让协议自转让通知到达被告时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邱建在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系违约,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

现出借人应永飞已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卓信达公司并通知了被告邱建,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卓信达公司偿还该笔借款。

原告要求被告根据合同约定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4日为止的借期利息,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为止的逾期违约金,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利率上限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借款协议》中约定了被告若违约应支付原告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因原告卓信达公司与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一审代理费为155元,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且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故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55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本案诉争标的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中关于湖南省地方标准规定,且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本案实行一审终审。

综上所述,原告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