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部新区炫皇娱乐会所,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附**,注册号:500903600071378。
经营者:宾敬全,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北部新区炫皇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张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部新区炫皇娱乐会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答辩:1、原告音集协于2018年7月16日诉请本院,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第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被告北部新区炫皇娱乐会所未答辩。
二、本院查明事实:(一)关于作品《我在不远处等你》1、作品名称:《我在不远处等你》;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
(二)关于作品《约定》1、作品名称:《约定》;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
(三)关于作品《爱的进行式》1、作品名称:《爱的进行式》;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
(四)关于作品《聪明糊涂心》1、作品名称:《聪明糊涂心》;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
(五)关于作品《梦醒时分》1、作品名称:《梦醒时分》;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
三、本院采信证据:1、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2、(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及所附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3、(2017)渝北证字第12973号公证书。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系涉案五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炫皇KTV”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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