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部新区炫皇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渝0112民初27662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09-06公开日期:2018-12-11
当事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北部新区炫皇娱乐会所
案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渝0112民初2766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部新区炫皇娱乐会所,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附**,注册号:500903600071378。

经营者:宾敬全,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北部新区炫皇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张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部新区炫皇娱乐会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答辩:1、原告音集协于2018年7月16日诉请本院,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第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被告北部新区炫皇娱乐会所未答辩。

二、本院查明事实:(一)关于作品《我在不远处等你》1、作品名称:《我在不远处等你》;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

(二)关于作品《约定》1、作品名称:《约定》;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

(三)关于作品《爱的进行式》1、作品名称:《爱的进行式》;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

(四)关于作品《聪明糊涂心》1、作品名称:《聪明糊涂心》;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

(五)关于作品《梦醒时分》1、作品名称:《梦醒时分》;2、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原告是否取得权利人授权及权利范围:是,音像节目的放映权;4、被告是否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相关视频:是;5、被告使用相关视频与权利人作品是否相同:是;6、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否;7、被告使用涉案相关视频是否有合法来源:否。

三、本院采信证据:1、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2、(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及所附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3、(2017)渝北证字第12973号公证书。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系涉案五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炫皇KTV”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