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京0107执9291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9-13公开日期:2018-09-28
当事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屠洪群
案由:nan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7执9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1号楼B座。

负责人刘瑜晓,总经理。

被执行人申屠洪群,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申屠洪群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申屠洪群支付本金183876.87元及息费、一审案件受理费1989元、公告费14元,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8-08-16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信用卡中心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