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庙镇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张恒。
再审申请人黄雷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庙镇派出所(原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庙镇派出所,以下简称庙镇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行终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雷申请再审称,其拨打110报警后,庙镇派出所未及时处理违法,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2016年9月17日11时许,黄雷拨打110报警称,其在本市崇明区庙镇万安村XXX号发现曾砍伤其父亲张永付(2010年去世)的嫌疑人张天翼,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庙镇派出所接警后赶赴现场。
次日,庙镇派出所对张天翼及其母亲朱秀菊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16年9月22日,庙镇派出所对退休民警顾宝忠进行了询问,亦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过初步调查,庙镇派出所认定黄雷报案事项发生于20年前左右,且经调解,张天翼一方赔偿黄雷父亲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0元,该案已办结。
庙镇派出所对黄雷的报案事项未予接报案登记。
黄雷认为庙镇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庙镇派出所于2016年9月17日接报后未及时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庙镇派出所对其报警事项作出处理结果,判令庙镇派出所赔偿其人民币200,000元,并赔礼道歉。
本案争议焦点是庙镇派出所于2016年9月17日接警后是否存在不作为。
庙镇派出所接警后及时出警并进行调查,认定黄雷的报案事项发生于多年前,且该案已办结,该事实有庙镇派出所制作的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公通字[2015]32号《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庙镇派出所依照上述规定对黄雷的报警事项作出口头解释后,不予接报案登记,于法有据,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黄雷要求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另经审查,黄雷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审判人员存在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情形。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黄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黄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宏伟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