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雷与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庙镇派出所行政公安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行申437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8-09-18公开日期:2018-09-26
当事人:黄雷,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庙镇派出所
案由:nan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沪行申4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雷,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庙镇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张恒。

再审申请人黄雷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庙镇派出所(原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庙镇派出所,以下简称庙镇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行终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雷申请再审称,其拨打110报警后,庙镇派出所未及时处理违法,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2016年9月17日11时许,黄雷拨打110报警称,其在本市崇明区庙镇万安村XXX号发现曾砍伤其父亲张永付(2010年去世)的嫌疑人张天翼,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庙镇派出所接警后赶赴现场。

次日,庙镇派出所对张天翼及其母亲朱秀菊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16年9月22日,庙镇派出所对退休民警顾宝忠进行了询问,亦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过初步调查,庙镇派出所认定黄雷报案事项发生于20年前左右,且经调解,张天翼一方赔偿黄雷父亲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0元,该案已办结。

庙镇派出所对黄雷的报案事项未予接报案登记。

黄雷认为庙镇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庙镇派出所于2016年9月17日接报后未及时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庙镇派出所对其报警事项作出处理结果,判令庙镇派出所赔偿其人民币200,000元,并赔礼道歉。

本案争议焦点是庙镇派出所于2016年9月17日接警后是否存在不作为。

庙镇派出所接警后及时出警并进行调查,认定黄雷的报案事项发生于多年前,且该案已办结,该事实有庙镇派出所制作的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公通字[2015]32号《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庙镇派出所依照上述规定对黄雷的报警事项作出口头解释后,不予接报案登记,于法有据,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黄雷要求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另经审查,黄雷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审判人员存在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情形。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黄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黄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宏伟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