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希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京峰连杆螺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茂陵村。
法定代表人:许孟泽,总经理。
上诉人莱芜友盛高强度标准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京峰连杆螺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26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莱芜友盛高强度标准件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在法院规定的开庭当日委托律师到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换了证据,被上诉人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和答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莱城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莱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2648号之一民事裁定,由莱城区法院继续审理。
淄博京峰连杆螺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