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庐江刑初字第00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华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罪所得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谢华君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合刑终字第000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5年10月9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谢华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华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8年3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2015年12月、2016年5月、2017年5月因违反监规被扣2分、2分、1.5分。
黄湖监区出具该犯狱内消费统计表,记载其2015年4月-2018年3月月均消费267.6元,账户余额267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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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华君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被扣分处理,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华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