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光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08刑更772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安庆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8-09-12公开日期:2018-09-23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8刑更772号罪犯徐光军,男,汉族,1991年7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东角湖监区内设第二监区服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皖17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光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徐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光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8年05月获计分考核表扬奖励二次。

该犯罚金二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二千四百元已缴纳。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光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瑜山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