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叶飞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0203民初2824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芜湖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09-11公开日期:2019-12-31
当事人: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叶飞扬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203民初2824号原告: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山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3974722(1-2)。

法定代表人:韩荣彬,总经理。

被告:叶飞扬,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飞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飞扬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