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韩荣彬,总经理。
被告:叶飞扬,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飞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飞扬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