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吴日锐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604执6658号之一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09-30公开日期:2019-12-28
当事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吴日锐
案由:银行卡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6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吴日锐,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吴日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日锐名下的财付通账xxxxx的余额(冻结期限至2019年8月12日);另,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工商、车管、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向佛山市范围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