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吴日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日锐名下的财付通账xxxxx的余额(冻结期限至2019年8月12日);另,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工商、车管、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向佛山市范围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