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宜兴市和协物资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581民催35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常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催告
裁判日期:2018-09-06公开日期:2018-10-19
当事人:宜兴市和协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申请公示催告

 {C}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1民催35号 申请人:宜兴市和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金属交易市场B区2幢8028-80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小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和协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

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宜兴市和协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50005121341959、票面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和协物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