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小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和协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
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宜兴市和协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50005121341959、票面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和协物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