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曹国利,主任。
被告:唐秀海,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被告唐秀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