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涂叶,男,1974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执行人张国华与被执行人涂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503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涂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国华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8550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以书面谈话的方式将财产查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措施,认为法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
本院主动搜索5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