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景清,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姜其军,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欣,男,1977年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现住山东省莒南县。
因犯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怀兵,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宪来,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志勇,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刑诉〔2019〕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景清、刘欣、王宪来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褚群、徐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景清及其辩护人姜其军、被告人刘欣及其辩护人李怀兵、被告人王宪来及其辩护人贾志勇到庭参加诉讼。
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0年2月3日中止审理,同年5月2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批复立项临沂市2018年度省级年均百万亩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后莒南县国土资源局莒南县2018年度省级投资年均百万亩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在莒南县××镇××村修建田间道路(D型)1条。
2018年4月,王家野疃村经集体决议并经莒南县洙边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招投标,王某4中标并实际施工采挖渣土进行路基平整,后因该路段存在大量石头,王某4未能申请出炸药,导致工程停滞。
后时任王家野疃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王宪来在未经村民大会及村两委会决议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刘景清协商,由刘景清承包该路基开通工程,并安排村委主任王某1与被告人刘欣签订路基开通协议。
双方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协议约定由刘欣在路基开通中所清理出来的沙石归刘欣一方所有和受益,村委不再支付施工费用。
后被告人刘欣在此处进行施工作业,并以村委名义申请炸药进行爆破。
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刘景清和刘欣将在路基开通过程中采挖的渣土和石头投入流通领域销售获利。
经勘验,核查区内建筑石料用花岗岩动用量为26755.3立方米,风化花岗岩动用量为39091.27立方米。
经物价部门认定,建筑石料花岗岩的价值为1985246元;刘景清、刘欣销售风化花岗岩的数额为1400000元,价值共计3385246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勘验笔录、现场勘测图、现场照片;花岗岩动用量核查报告;价格认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标准回单、银行电子回执、电汇凭证、莒南县2018年度省级投资年均百万亩土地整治项目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爆破作业备案申请表、爆破作业合同、鉴定结论及鉴定报告、违法线索登记表、违法线索核查报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笔录、会议记录、国土局监理图、招标公告、路基开通协议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景清、刘欣、王宪来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景清、刘欣、王宪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宪来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景清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都是与被告人王宪来商量的,合法修路,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一是被告人与村委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人按合法协议约定取得砂石进行处置,合理合法,不构成犯罪。
二是本案中所谓“矿产”的地点不属于刑法中非法采矿地点;三是被告人没有非法采矿罪中的开采行为,施工路段坚石多,施工难度大,通过爆破清除砂石与开采不同,无须办理采矿证。
被告人在修路过程中进行爆破、清理石头及渣土也得了领导认可。
四是国土局明知其允许修路,且经上级批复立项,其错误移送该案,致使综合行政执法对方案定性错误,致使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被公诉。
被告人刘欣对事实无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辩称:我是工程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发包方意见干活,我觉得我不构成犯罪;另外那三十万我没有收到。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欣不构成犯罪。
一是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协议,支付报酬的方式就是将工程中动用的土石方处置给被告人;二是整修路基的项目和行为是合法的;三是整个施工方案和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四是政府机关及执法单位未对被告人的施工行为提出过任何异议;五是根据施工需要采挖土石方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即使办理许可证,也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六是村委会处置资源违法,但刘欣出卖资源的行为属再次处分,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七是涉案方量过高,应扣除前期已经动用的方量,花岗石价值鉴定过高。
被告人王宪来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协议是和村主任签的,不属于个人行为。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是为村集体利益履行职务,系职务行为,其工作存在失误,属于违规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是无法律规定在修建道路中进行开采平整渣土石头应办理采矿许可证,被告人王宪来不存在非法采矿的行为及事实;二是被告人王宪来主观上没有任何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涉案道路系合法批准项目,发包也履行了法定程序,中标人不能申请炸药,才与刘景清协商发包事宜,是工作失误;三是被告人客观没有实施任何非法采矿行为,无任何参与,且多次到现场制止并纠正。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经有关部门批复立项,在莒南县××镇××村修建田间道路(D型)1条。
因中标的王某4未能完成工程,时任王家野疃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王宪来与被告人刘景清协商,由被告人刘景清承包该路基开通工程。
未经村两委研究,被告人王宪来安排村委主任王某1以村委名义与被告人刘欣签订路基开通协议。
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约定路基开通中清理出来的沙石归被告人刘欣一方所有和受益,村委不再支付施工费用。
后被告人刘景清、刘欣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刘欣将在路基开通过程中的土、石投入流通领域销售。
经勘验,核查区内建筑石料用花岗岩动用量为26755.34立方米(未出售,尚在施工现场),风化花岗岩动用量为39091.27立方米。
被告人刘欣将风化花岗岩投入流通领域获利,销赃数额为170万元。
经物价部门认定: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的价值为198524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莒南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宪来能否适用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该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被告人王宪来无重大不良影响。
另查明,被告人刘欣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
被告人刘景清因犯挪用资金罪、犯强迫交易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13日止。
被告人刘景清、刘欣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王宪来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王宪来向本院缴纳了罚金。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王某1于2019年4月16日在洙边派出所的证言:我从2014年12月任王家野疃村委主任至今。
去年年底,莒南县综合执法部门到调查我村修路占了基本农田及修路过程中开采石子卖石子的事情。
这条村公路位于村北,是条南北路,南起村委大院墙东,北至新南外环,最早这条路就存在,是条土路。
根据“万亩高标准农田”项目标准,需将上述路段进行拓宽,满足“万亩高标准农田”的要求,提出将路面由原来的4米拓宽至5米,并修建路肩。
经审批,路基部分施工由村里负责,路基整好后由国土局负责硬化及修筑路肩。
新修的路具体的路线大致和老路路线一样,原规划时拓宽的路,路面宽5米,两边路肩各1米,总宽7米,但是没考虑路沟(农田水渠),但后期具体施工,路面拓宽的要更多,加上还挖得水沟,路面总宽都超过了10米,后期行政执法部门告诉我占了19亩多地。
修路之前我们没有考虑到占用农用地的问题,在具体施工的时候,路宽也比规划之处宽了许多,平均宽度10米多,比规划的总宽7米多出至少3米,而且,个别路段挖的路基也很深,最深的目测有七八米。
这些都是书记王宪来和施工方王某4及后期施工方刘欣及现场施工指挥王某2安排的,这些都没经过村里开两委会研究决定。
最早,2018年5月份,这条路路基工程是村书记王宪来安排村民王某4(也叫王彦军,会议记录上是王彦军的名字)干的,干了没多长时间,路基整到村委北300米左右的距离,因王某4又弄不来炸药,就没法继续施工,工程搁置了好几个月,一直到去年9月份,书记王宪来联系了洙边村书记刘景清,让刘景清的儿子刘欣承包干的,也没开两委会研究决定,也没走招标手续,只是跟刘景清、刘欣一方签了一个协议。
协议的大体内容就是剩余路基工程承包给刘欣,工程中开出的砂石由刘欣一方处理,另外给村里西北场进行硬化,村里无需支付刘欣一方工程费。
王某4承包工程在经管站进行招投标了,中标了两条路的施工,另外还有一条村路。
阴历八月十四日早晨,王宪来打电话让我去洙边镇签协议,也没说什么协议,我去了村委,王宪来开车拉着组织委员王洪车及我三个人先去了夹河村卖了栗子,半路遇到王某2(给刘欣施工的)一同去了洙边村村委二楼办公室,刘景清到了拿了一份事先签好名的协议书,刘景清让我签字,我拿过协议书当场看了并念了下,就是之前我说的承包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书上已经签好乙方刘欣的名字,但刘欣不在场,剩下甲方让我签,我当时犹豫了下,但因为是书记王宪来和刘景清让我签的,我还是签了字。
后期具体施工都是王某2在现场指挥,其他开挖掘机、运土方都是乙方找的,我认识,现场监理不知道是谁,一直干到去年2月份停工,上边执法部门不让干了才停工。
刘欣一方挖出来的石头都是从施工段北240米-1000多米的位置挖出来的,就是在王某4施工后挖不动的地方,王某4施工时候挖出来的都是土料。
刘欣一方挖出的石头都被刘欣一方拉到外面卖了,具体卖给谁不清楚,没有留下给村里的工程用。
开采的石头的具体多少不清楚,以测量为准。
我和书记王宪来也清楚开采出来的石头的用途,就是刘欣一方用施工开采出来的石头卖钱,来顶我村应付的施工费。
这些石头都是刘欣一方在进行路基施工过程中开挖出来的,为了获得更多石料,他们在施工中也刻意将路面挖深、挖宽,以至于现在的路基宽度和深度超过了先期规划。
先期刘欣干的时候我们村没有制止过,后来上边部门不让干了,我们才去现场制止。
刘欣一方开路挖出的石头获益多少我不清楚,据我所知没给村里,但后期给村里按了十盏太阳能灯,承诺给西北场硬化路面但没有兑现。
(2)王某2于2019年5月5日在洙边派出所的证言:我给刘景清爷们提起来在王家野疃村有个修路的工程,现在没有人愿意干,我说叫刘欣过去不是很好吗,当时刘景清爷俩说他们联系联系看看。
刘景清跟王宪来联系了,才接的这个工程。
刘景清一方还和王家野疃村签订了合同。
去年中秋节前一天的早晨,我在洙边街买早餐,遇到王宪来、王洪车、王某1三人一车,王宪来说正好因为这个工程去找刘景清签合同,约我一同前去,我们四个人去洙边村村委办公室,当时刘景清已经在办公室了。
刘景清拿出一份已经准备好的合同给王宪来和王某1,王某1签了字,合同大体内容是刘欣一方出施工的机械费,村里不付钱,工程结束后给王家野疃村硬化一条公路,但该工程产生的砂石由刘欣一方处置,当时刘欣在不在场我记不清了。
签完合同后,刘欣就开始去王家野疃村施工,刘景清父子提出雇我去帮忙,具体工作主要就是给现场施工的机械计算时间,我的工资报酬回头再说(一般默认一天一二百元),我当时答应了。
现场具体往哪施工、施工多宽、多深都是村里在现场指挥的,主要是书记王宪来和王某1在现场指挥,两委干部有时候也去现场看过。
前期开采出来的一些石头渣滓和沙土运到我位于王家野疃村东南角的山场垫地了,拉了有一、二百车,后来都拉到外边卖了,但是卖给谁不清楚,这个刘欣知道。
现场的砂石都是通过挖掘机挖掘,后期炸药炸出来的,然后由翻斗车运走。
挖掘机、翻斗车等运输车换了好几帮人,一般都2-3台挖掘机同时施工,包括拉沙土的车,我不认识,都是刘欣找的。
拉沙土的车一车能装二十方左右,一天至少能走几十车,具体我记不清楚。
拉给我的那些沙土都是质量很差的,大多数风化沙,没人要,只是我要去垫地的,不算钱,我只支付这些沙土的运输费。
刘欣父子还没给我任何报酬。
(3)王某3于2019年4月19日在莒南县洙边镇党委的证言:我现在在莒南县洙边镇建设服务站工作。
2018年春天的时候,洙边镇王家野疃村打电话给我们乡村建设服务站站长李仲信,说村里要修一条路,让我们去给测量一下,当时站长安排我和刘树强、张西学三个人一起去给搞测量。
我们到了村了之后,村两委的人都在那里,我们一起顺着王家野疃村办公室东边的路往北,那里有一条往北修的农耕路,路面大约有三四米宽,路两边都是耕地,有的地方种地种的路面仅有二三米款。
当时村里干部告诉我们,说他们和国土局的人已经对接过了,让利用现有的老路搞拓宽,让我们给搞一下测量,要求新修的路路面宽6米,路两边路肩和排水沟各留2米,然后我们给测量,出具了一份高程图给了村里,现在高程图在村支部委员王洪车手里。
规划的那条路具体是谁施工的我不清楚。
当时南边靠村的地方有一个大坡,需要往下深挖,那个地方都是石头,深挖大约三至五米,北边就往下挖一米左右,有的地方还需要垫方,我们出具的高程图上都有详细的记录。
(4)王某4于2019年5月6日在莒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证言:关于我村办公室东边修一条直通南环路的乡间机耕路,当时是莒南县国土局来给规划的,我想着大约是2018年4月份的时候,我们村里通过洙边党委走的招标,相继开了党员会、村民代表会、支部会。
我通过竞标取得了这个工程,然后我就开始施工。
一开始就是整修了从办公室至村北边住宅根,再往北就都是石头了,干不动,需要申请炸药,一直也没批下来,我也就一直没干。
到了2018年九月份的时候,我就去了莒县帮人干活去了,我也把建设服务站设计的规划图送回大队了,等于那个合同作废了。
我曾用名叫王彦军。
(5)王振英于2019年4月18日在莒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证言:村里修1240米北至县城新南外环的路,是我在任的时候引来的,但这个事情我只是把上级部门引来看了一下,还没有具体进行商谈该怎么办,接着村里换届,我就不在干村支部书记了,后来的事情都是后来的书记王宪来操作的。
(6)尤洪宝于2019年4月22日在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的证言:我是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我知道莒南县××镇××村村集体修路的事情,这条路是“莒南县2018年度省级投资年均百万亩土地整治项目”的一部分,这条路有规划,是属于规划田间道路D-1,总长度1240.36米,设计标准路面宽5米,两侧路肩0.5米。
这条路的规划我们单位征求了洙边镇、王家野疃村同意后规划的,最终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批复同意的。
按照当时的规划,我们单位负责路面的硬化,由村里负责路基平整及路肩占地的协调工作。
村里开始施工是经过同意的。
2018年9月21日的时候开了开工见面会,当时洙边镇党委书记及我们单位的局长都参加的。
当时这个见面会是“莒南县2018年度省级投资年均百万亩土地整治项目”的开工,也包括王家野疃村修路开工。
这条路规划的时候我没有参与,但开始施工是我具体负责的,是从2018年8月份。
这条路是2018年年底前必须完工的,省里有考核要求,如果完不成要扣分。
省里有考核,要求按期完工,在开工见面会上就要求过,后来也和洙边镇政府专门说过这个事情,最终这条路没能修成,没有办法,又在王家野疃村换了一个地方修了一条沿河路。
根据法律规定,路总宽(包括路肩)不超过8米,都是合法的,而且这种修田间路,即使占了农用地,也不属于违法建筑,不违法。
如果确实修路超过了8米,一般也不算违法占地。
王家野疃村开工平整路面我们是允许的,开工会召开,也就意味着允许了。
王家野疃村平整路面的方式我们没有规定,但是村民不能非法卖挖出的沙土等材料。
这条路因为村里上访,村里无法平整路面,路就停修了。
2018年11月初停的,但是停修这条路是我们单位口头上的意见,没有正式的文,想不清楚是哪一天停的。
(7)刘树伟于2019年5月28日在洙边派出所的证言:2018年9月份的时候,刘欣和我说他父亲刘景清在洙边镇王家野疃村揽了一个工程,刘欣和我说这个事情的时候我没当回事,后来我听说刘欣弄的工程渣土比较多,我主动联系了刘欣,刘欣领着我找到刘景清,我和刘景清谈的是渣土每方27元,运输和运费全部由刘景清负责,我只管收货。
当时我和刘景清谈的全部是渣土、风化岩,没有石头。
2018年10月份刘景清开始给我供货,他找到后八轮货车把渣土送到我位于刘家野疃村的商混站里面。
我记得刘景清给我供了一个来月的货,后来刘景清涨了价,按照每方29元,又给了共了二三天的货,后来我就不要了。
最终结账的时候,我记得我是把钱打给刘欣的,我给刘欣个人转的账,总计货款一百四十万元。
我没有收购刘景清、刘欣父子的石头。
我和刘景清、刘欣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我给刘欣转的140万元都是我给他结算的货款。
(8)徐波于2019年4月18日在莒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证言:2016年12月起,我任洙边镇常委副镇长,包书院工作区,具体负责洙边镇王家野疃村,2018年8月6号起,我去了十字路街道办事处,洙边镇的事情我就不再管了。
2017年底的时候,有个项目,是高标准农田,根据需要,要开通一条从王家野疃村中心至县城新南外环的出行道路。
这条路当时设计路面硬化5米,长1240米。
按照规定,路面硬化不超过6米,包括路肩、排水沟不能超过8米。
这条路是经过洙边镇和国土局同意的,如果按照设计要求修路不会出任何问题。
这条路按照设计要求,路面的硬化费用是高标农田田间路的专项资金拨付,路基有村里负责,费用由村里自行承担。
一开始设计修理的时候,王家野疃村书记是王振英,年底换届,书记换成了王宪来,所以这个工程就一直没有施工。
2018年5月份的时候,开始修路的配套设施,比如排水沟,具体路面施工是从什么时候我不知道,因为我是2018年8月6日调走了,我调走之前路面没有施工。
2018年3月20日王家野疃村村委的会议记录我之前就见过,上面我的名字也不是我签的,不知道是谁给我写上的。
2018年6月份的时候我去王家野疃村开会,我就通过村里看了这份会议记录,当时我就指出来,我说这份会议记录上也没有党员签字,而且内容不符合规定,无效。
开会的时候,村里的两委干部及驻村第一书记都在场。
我没有要求村里抓紧施工,这条路的资金没有到位,我不可能要求动工。
王振英任职期间,涉及该路的工程没有动工,动工全是王宪来任职以后的事情。
按照标准,路面硬化不超过6米,包括路肩、排水沟不能超过8米,只要按照这个规定,修路就不需要专门的批准。
这条路的设计标准的路面硬化5米,总宽没规划,按照设计要求,是不会出事的。
我听说这个事情是王宪来和刘景清干的,而且修路挖石头也是刘景清干的,我听说有部分处理的砂石存放在洙边镇洙边村刘树伟的建材公司的场地上,位置在野龙路、新老莒新路中段路南。
(9)王洪车于2019年4月20日在莒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证言:我从2017年12月份开始任村支部委员,管组织工作。
我们村北修路还是上一任村干部在任的时候搞的,我当时是村委委员,书记是王振英,主任是王某1。
大约2016年,具体几月份记不清了,县国土局来给规划的,搞了一个“万亩高标准农田项目”,当时定的就是从村办公室东边那条路一直往北修到南环路。
村办公室东边原来是一条土路,一直通到南环路,原来这条土路大约三米来宽。
当时县国土局的袁青涛局长到我村来规划“万亩高标准农田项目”,需要一条田间路,和村里商议的就是沿着办公室东边那条老路进行拓宽,定的路面是五米的水泥路,两边各一米的路肩,还有排水沟,全长大约1240米。
当时还定好了路基是由村里负责整好,由国土局负责硬化路面和修筑路肩。
直到2018年春上的时候才开始启动修这条路,是我们村两委开会商议的,当时的支部书记是王宪来,主任是王某1。
具体为什么突然决定要开工修这条路我不是很清楚,可能书记主任知道,反正当时是书记王宪来召集两委开会研究,提出要平整村办公室东边那条至南环路的路基,并提交党员及村民代表同意,当时也提出来由我村的王彦军来承包平整路基的工程。
开完会,村里找了村建设服务站,让他们来人给实际测量并出具了修路的高程图。
过了一段时间,大约是2018年4月份,村里也通过镇经管站对修理项目进行了招投标,也是王彦军中的标。
王彦军就是王家野疃村的,他身份证上的名字叫王某4。
(出示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的案卷中的四份王家野疃村2018年3月20日的会议记录)这四份会议记录就是我们村两委开会研究修路的会议记录,都是我记录的,党委没有派员参加,会议记录上的徐波、刘晓雷、徐璐的名字是我们写的,他们应该是没去,但我们平时的会议记录一般都给写上他们的名字。
2018年4月,王某4中标后,想买炸药爆破,但买不出来,没办法就停工了。
一直到2018年阴历八月份,我想着是八月十五之前,具体想不起了,那天早上五六点钟,王宪来打电话让我去村委办公室,说是去洙边办事,也没具体说什么事情。
到了村委办公室,书记和主任王某1已经在那里了,之后王宪来开车拉着我们去了东夹河村卖了栗子,我们又去镇上,在老党委路口遇到王某2,王某2和我们一起去了洙边村村委办公室。
在办公室等了一会,洙边村的书记刘景清来了,刘景清拿出一份事先签好名字的协议给王某1,让王某1签字,王某1拿着协议读了读,我听着意思就是我们村平整路基的工程给刘景清干了。
之后王某1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上乙方的名字是刘欣,但当时刘欣不在场,我也从来没见过刘欣,听说他是刘景清的儿子。
签完字之后,王宪来给镇上经管站打电话说了,需要盖王家野疃村委的章子,刘景清安排人拿着协议去经管站盖的我们村的章子。
(出示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取的一份路基开通协议书)就是这份协议。
在签协议之前,我什么都不知道,把工程承包给刘欣的事情村里没有开会研究,也没有走相应的招投标手续,应该是王宪来自己决定承包给刘欣的。
后期就是王某2具体在那里负责机械和施工,也实施了爆破,后来我去看过,村北被挖了一个大鱼塘,另外把路也挖的很深,也超过了预计的宽度,反正那个地方不像是修路的,刘欣他们一直干到2018年12月,因为他们挖的太厉害,村里去制止,不让他们干了,工程就停了,一直到现在。
刘欣在施工中挖出的石头都用车拉走了,具体卖给谁了不清楚,拉石头的车天天走村里,把村里的路都轧坏了,他具体开出了多少石头我不清楚,后来执法部门去测量过。
(10)刘文贤于2019年5月30日在莒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证言:我在莒南县华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任爆破工程技术员。
王家野疃村修路工程的现场爆破作业是我具体操作的。
洙边王家野疃村修路的工程是去年十月份我公司接到的,据我了解,该工程前期是由该村王某4承包,因需要爆破作业,三月份的时候王某4以村里的名义申请炸药爆破没有审批,因此工程无法开展,后来转包给别人了,具体转包给谁不清楚。
后来施工方还是沿用了王某4的爆破作业申请表经爆破作业批下来了。
去年十月份开始施工,一直干了两个月左右停了工,后来没再干。
施工方向主管部门审批了爆破作业许可,我们就到现场跟随施工队作业。
起初我们爆破作业是跟现场施工方的一个叫王佩林的联系的,具体施工也是他指挥,具体施工标准、怎么爆破、在哪里爆破、爆破深度都是王佩林指挥我们。
王佩林干了一个月左右,换了一个工程队,一个叫王其峰的负责指挥,其中也包括我们的爆破作业。
村两委的人我只认识王某1,后期他去没去现场我记不清楚。
爆破作业的深度都是王佩林和王其峰定的,其中有几段路的深度达到七八米深,为什么打七八米深我不清楚,我不清楚是谁让施工方指挥施工的。
我不认识王宪来、刘景清、刘欣、王某2。
(11)王佩林于2019年5月30日在莒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证言:去年年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听人说洙边镇王家野疃村有个修路的工程,我打听到该工程是刘欣承包的,因为之前和刘欣认识,我就找刘欣想承包部分活干,他当时就答应了并把该工程路面破锁及爆破的工程承包给我。
我给联系的一个破碎机和挖掘机,我平时在现场负责联系和指挥。
去年十月开始施工的,干了一个月我感觉不挣钱就不干了,后来壮岗的王其峰接了我的工程接着干的。
爆破作业我开始总的承包的,然后分包给刘海平,刘海平负责联系打眼、爆破。
具体的爆破、打眼、破碎、挖掘都是刘欣在现场指挥的,他一直都在施工现场,指挥着现场作业的人员如何施工,路开多宽、挖多深、爆破多深,标准都是他定,都是他指挥的。
修路开出的石头都在现场装车运走了,运输车都是刘欣安排的,我不清楚。
我负责破碎工程只负责拉开出来的石头,沙不管,石头一天能拉十多车,一车拉40-50吨。
我没记着有王家野疃村委的人参与施工。
我和刘欣的工钱约定的是干三天一算钱,按吨收钱,一共干了不到十万块钱。
(12)郭孝鹏于2019年5月30日在莒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证言:我和刘欣很早就认识。
去年秋天的时候,刘欣说他修路,是合法的,公安局都批炸药了,有石头,问我要不要,我听他这么说我就说要。
我和刘欣商量的,由刘欣把石头送到我位于洙边镇东边的新鹏石材厂,我验货后定价格,运输和运费都是由刘欣负责。
刘欣前期给我送的石头不太好,中期送的还行,后来又送的不大好,里面土太多,我就没要。
最终我一次性给刘欣结的账,给的全部是现金,我记得一共是三十多万。
价格是25元一吨,按照通货价格收的,他给我送了一万吨多点的石头,总计三十来万,具体数字我想不着了,当时给的是现金,也没有留凭证。
刘欣给我送的就是从王家野疃村修路开出来的石头,就是普通石头。
我用于加工石子出售。
2、勘验笔录(1)莒南县行政执法局勘验笔录、洙边镇王家野疃村修路破坏耕地现场勘测图、现场照片,证实: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2月3日10时51分至11时19分在当事人王某1在场的情况下,对王家野疃村修路现场进行勘验制作而成,经勘验:现场位于洙边镇王家野疃村中,占地面积6700平方米,东西宽10米,南北长670米,南至村委办公室门口,北至南环路,东至房屋和耕地,西至房屋和耕地。
(2)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勘验笔录、刘欣非法采矿现场勘测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洙边镇王家野疃村,南至路口,北至耕地,东至耕地,西至耕地,占地面积和采控方量以地勘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
(3)莒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山东省××镇××村北侧道路施工地,该段路基北侧为王家野疃村农田,再往北为在建的新南环路,东侧为王家野疃村农田,南侧为王家野疃村驻地,西侧为王家野疃村农田。
现场路基呈南北走向,分南北两段,南北共长约736米。
北侧路基为一深坑,该深坑东西长19.3米,南北宽80米,深坑宽度约8米,坑内底部可见部分小麦种植区。
深坑南侧64米处为路基南侧施工段。
该路段路基宽13米到21米不等,西侧路坡高3米到12米不等,路基两侧斜坡由花岗岩、风化岩、渣土等构成。
该路段南侧为一不规则形状的矿塘,东西长28米,南北宽42米,高约8米,矿塘内有大量积水,矿塘四周由花岗岩组成。
3、鉴定意见(1)山东省莒南县王家野疃村北核查区花岗岩动用量核查报告,证实:开采的矿石为正长花岗岩,采坑近南北向,其南部为新鲜完整的坚硬岩石,可以作为建筑石料用花岗岩,北部为风化花岗岩。
核查区内截至2019年3月6日,核查区内花岗岩共计动用量为65846.61m³,其中: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动用量为26755.34m³,风化花岗岩动用量为39091.27m³。
(2)价格认定书,证实:建筑石料花岗岩,26755.34m³,价格为1985246元;风化花岗岩,39091.27m³,价格1172738元,合计:3157984元。
4、书证(1)接受证据清单:证实2019年5月28日,侦查人员李龙、王海波收到刘树伟提交的收货凭证陆本,标准回单贰张。
(2)标准回单、银行电子回执、电汇凭证:证实山东西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刘欣转账50万元,于同年10月15日向刘欣转账50万元,于同年10月18日向刘欣转账30万元,于同年10月22日向刘欣转账10万元。
(3)关于批准临沂市2018年度第一批省级年均百万亩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的通知(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财政局临国土资字[2017]27号)、关于批复2018年临沂市年均百万亩土地整治工程项目预算的通知(临沂市财政局临财综[2018]12号)、关于批准临沂市2018年度省级年均百万亩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通知(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国土资字[2018]29号)、张华同志2018年度省级年均百万亩土地整治项目开工仪式上的讲话、莒南县2018年度省级投资年均百万亩土地整治项目王家野疃村施工情况说明,证实:临沂市2018年度省级年均百万亩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莒南县2018年度省级年均百万亩土地整治项目总规模651.41公顷,建成高标面积475.15公顷,拟新增耕地面积2.86公顷,项目预算949万元,项目涉及洙边镇王家野疃村等6个村和坊前镇5个村。
该项目由2017年3月27日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立项批复,2018年3月9日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规划设计批复,5月3日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批复,8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28日开标,工期180天。
(4)莒南县2018年度省级投资年均百万亩土地整治项目报告,证实:田间道路工程洙边片区规划田间道(D型)1条,长度1240.36米,设计标准路面宽为5米,18cm厚C30混凝土路面,路床平整压实,两侧路肩各0.5米。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证实:农用地包括农村道路,编号×××06(侦查卷一P101页),农村道路的含义为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m、≤8m,北方宽度≥2.0m、≤8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6)莒南县2018年县级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村民意见调查表(洙边镇),证实:工程内容与莒南县2018年度省级投资年均百万亩土地整治项目报告中规定的田间道路工程洙边片区规划田间道(D型)一致。
(7)爆破作业备案申请表、省规划百万亩土地及村道路整治项目(王家野疃村)、申请、爆破作业合同,证实:莒南县王家野疃村委于2018年3月21日向洙边镇政府、及莒南县公安局洙边派出所申请爆破作业,莒南县公安局洙边派出所现场勘验后,莒南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2日审批。
2018年3月26日,王家野疃村委与莒南县华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爆破作业合同,甲方代表人为王振英,乙方代表人为刘文贤。
(8)关于莒南县××镇××村村委道路施工造成耕地破坏的鉴定结论及鉴定报告,关于对洙边镇王家野疃村委破坏耕地程度进行鉴定的申请,证实:莒南县××镇××村村委进行道路施工造成6238平方米(合9.36亩)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9)关于《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协助函》的复函,证实: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2月20日对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回复函,证实根据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勘测定界图,王家野疃村村委占地位于洙边镇王家野疃村,占地面积0.6799公顷(合10.20亩),该宗地规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0.6238公顷(合9.36亩),设施农用地0.0561(合0.84亩)。
该宗地地类为耕地0.6238公顷(合9.36亩),设施农用地0.0561(合0.84亩)。
(10)违法线索登记表、违法线索核查报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呈批表、执法证复印件,证实: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情况。
(11)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宪来、王某1的调查笔录证实:王宪来在调查笔录中称刘欣开采石头的行为经过村委的同意,王某1在调查笔录中称刘欣的开采行为经过村委同意,但只同意了规划内的。
(12)文疃镇党支部“两学一做”学习签到表、莒南县2018年县级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村民意见调查表、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及两委会会议记录,证实:莒南县2018年县级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村民意见调查表载明王家野疃村规划D型乡间道(规划路面宽为5米,18cm厚,两侧路肩各0.5米,道路路基需村里整治,总长度1240.36m)。
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及两委会会议记录时间均为2018年3月2日,证实该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大院东修路,挖石头也是每吨集体收取2元钱,此项目已经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王彦军承包村中至南环路平整路基长1240米,宽12米。
(13)国土局监理图,证实:道路为16、17年规划涉及,宽5米,长1240米,17年出图纸。
(14)路基开通协议书,证实:2018年9月25日,甲方洙边镇王家野疃村民委员会与乙方刘欣签订路基开通协议书,双方约定:……四、乙方在路基开通中所清理出来的沙石归乙方所有和受益,甲方不再支付施工费用。
(15)受案登记表,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案件处理呈批表,证实:本案系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4月16日移送至莒南县公安局。
(1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景清、强迫交易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9年8月13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莒南县人民法院的该项判决。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欣因犯妨害作证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2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17)电子档案,常住人口详细,证实:被告人刘景清、刘欣、王宪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8)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宪来系2019年7月1日经莒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5、被告人的供述(1)王宪来于2018年4月16日在洙边派出所的供述:我从2017年12月27日开始任洙边镇王家野疃村支部书记,一直任职到现在。
我村村中占用集体土地进行修路的是村集体修的路。
道路南至我村村委办公室路口,北至县城南环路,东西均至房屋和耕地,占用的全部都是我村集体的土地。
修路是从2018年5月份开始的,现在还没有修完,已经停工了。
这条路的实际施工是洙边镇洙边村的刘欣负责的,现在刘欣已经被抓起来了,路也就停工了。
这条路是2017年的时候规划的,时任村支部书记王振英、村主任王某1任职期间规划的,洙边镇上负责这个事情的是副镇长徐波,国土局负责的好像叫袁清涛。
这个规划的具体方案我没有见,我听说规划的大体情况如下:在王家野疃村委办公室东面的老路上,扩修一条通向县城南环路的南北公路,老路宽约4米,长1240米,新路路面是5米,加上路肩、排水沟得有9米宽,计划在我村大十万岭处新增一块土地,用于置换新修道路所占土地。
我听说该处道路规划是经过国土局同意的,也有手续,但是我没见过手续,这些手续都是上届村委办理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2018年3月22日,我村召开了四议两公开会议,同年4月18日,洙边镇经管站对修理项目进行了招投标,当时是我村的王某4(也叫王彦军)中的标。
王某4干了一段时间干不下去了,镇上和县里要求抓紧修路、赶工期,于是村里就把项目给了刘欣。
这个事情我们村里没走程序,就是和刘欣个人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个事情只有我和王某1、村支部委员王洪车知道。
其实这个事情是我定的,王某1和王洪车也同意的我的意见。
现在看来,这个事情我们办的不符合规定。
该处道路若建成归我们村集体所有、使用,产权是我村集体的。
我村村边开采的石头是刘欣开采的,王某4没有开采,所有的石头全部都是刘欣给开采的,具体是什么石头我不知道,刘欣使用了破碎锤和挖掘机,还使用炸药放炮了。
他是2018年5月份开始开采的,11月份停工的,开了不少,国土和执法部门都去测量过,具体我不知道开采了多少,以测量为准。
和刘欣签的协议的内容是刘欣提供的,我看了之后同意,然后定下来,王某1和王洪车也看了内容,他俩也没反对,我让王某1代表村里签的字。
协议的内容就是让刘欣给村里修路,费用村里不出,至于开采的石头我们不管。
我不清楚刘欣开采的石头到哪里去了,没用于村里该工程的建设,其他的只有刘欣自己知道。
我们不支付刘欣修路的费用,默认刘欣自行开采处置开采出来的石头,只要刘欣给我们村修好路,我们就不管。
刘欣在我们村开采石头没有手续,他的开采行为我们一切都不管。
我不清楚刘欣开采石头的获利情况。
刘欣开采石头的地方就在村北,开采之前有部分土地,有部分耕地,有部分林地。
刘欣开采石头占用的都是基本农田,具体占用了多少土地我说不上来,以测量为准。
我们没有和刘欣商量开采石头的范围,刘欣只要不开采的很离谱,我们不干涉。
后来我们看着刘欣开采的太过分,我们想干涉,却干涉不了。
刘欣开采石头没有经过村委程序,这个事情是我和王某1、王洪车具体操作的,没有经过村里,更没有经过四议两公开。
刘欣开采石头之前村委不知道这个事情,刘欣开采石头出了事情后村两委反对刘欣开采石头。
一开始王某4修路,路底有石头,王某4弄不出来炸药,路修不下去,停工了。
洙边镇党委催着修理,刘欣有本事,能弄出来炸药,可以修路,所以急着让刘欣修路,于是没经过村里,就把项目给刘欣了。
刘欣开采石头还有他父亲刘景清参与,我们和刘欣签协议的时候刘景清在场,而且这个协议也是我、王某1、王洪车和刘景清谈的,谈妥后由刘欣和王某1两个人签字,刘欣主要负责施工。
施工过程中刘景清参与了,施工的时候他经常去指挥。
2018年5月27日在莒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的第二次供述:我们村整路基的工程原本是由王某4干的,但是王某4因为无法申请炸药而完不成工程,洙边镇崖子村的王某2找到我,说他听说王某4干不了了,向我介绍了洙边镇洙边社区刘景清。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2和刘景清去了我村,到了施工现场看了路基工程,当时我陪着的,刘景清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