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一、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页正文第12行至13行“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7年6月24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更正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7年6月22日被秭归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4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二、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2行至第3行“即自2007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07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三、原执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