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莱芜金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