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海科·威姆欧勒,商务总监。
法定代表人:马丁·曼戈尔德,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哲禹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菊琴,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市哲宇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萨塔有限两合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哲宇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台州市哲禹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萨塔有限两合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萨塔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