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台州市哲禹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台州市哲宇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42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08公开日期:2020-09-30
当事人:萨塔有限两合公司;台州市哲禹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台州市哲宇气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42号原告:萨塔有限两合公司(SATA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恩韦斯特海姆市多莫塔尔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海科·威姆欧勒,商务总监。

法定代表人:马丁·曼戈尔德,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哲禹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菊琴,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市哲宇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萨塔有限两合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哲宇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台州市哲禹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萨塔有限两合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萨塔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