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玉建与吴继洋、佛山市南海区金丰源休闲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604民初5185号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1公开日期:2020-09-29
当事人:陈玉建;吴继洋;佛山市南海区金丰源休闲中心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4民初5185号原告:陈玉建,男,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马鞍山林场四委一组,公民身份号码220************01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源,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5XW。

投资人:吴继洋,男,汉族,1993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横川县桃林铺镇苏营村李窑组,公民身份号码411************512。

被告:吴继洋,男,汉族,1993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横川县桃林铺镇苏营村李窑组,公民身份号码411************512。

原告陈玉建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以下简称金丰源中心)、吴继洋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源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起诉要点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金丰源中心停止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离开你我哭了》。

2.被告金丰源中心承担其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赔偿责任2000元。

3.被告金丰源中心承担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2.9元(70案分摊),诉请2、3合计2302.9元,被告吴继洋对被告金丰源中心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金丰源中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二)本案查明的事实诉请保护的曲目名称《离开你我哭了》原告主张诉请保护的作品类型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原告主张诉请保护的具体权利复制权、放映权原告行使诉权的依据《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1、2、3、4被告被诉侵权行为在经营场所的点唱系统内复制存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进行放映(取证时间:2019年8月30日)被告金丰源中心经营情况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经营范围为健身休闲活动(棋牌服务);沐足、保健按摩;洗浴服务(普通洗浴服务、水疗服务);正餐服务(各种自助式餐饮服务)。

原告诉请的合理费用取证消费费200元;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1000元,上述费用在包含本案在内的70案系列案中分摊。

两被告均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含包括涉案音乐作品在内共93首曲目,包装上列明国际标准书号(ISBN)及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出版机构等信息,据此可认定该出版物为合法出版物。

该《陈玉建音乐作品精选集》内包括一本词曲手册和四张光碟,词曲手册上记载93首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均是原告陈玉建,包装盒上记载著作权人为原告,摄制单位为北京七彩音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原告对诉请保护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原告就涉案音乐作品提起诉讼主体适格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

首先,原告向本院主张本案涉案音乐作品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经本院比对,被告金丰源中心经营场所内播放的涉案音乐作品的画面内容、词曲、情节、编排与原告诉请保护的对应作品相同。

因此,被告金丰源中心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歌系统内复制存储有与原告诉请保护的作品相同的音乐电视作品,并通过点歌系统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放映,已侵犯了原告对诉请保护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告金丰源中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合理费用部分,原告提交了发票、收据予以证明,证据显示的时间与本案取证时间相吻合,故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涉案作品传唱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包括考虑被告金丰源中心所处地段、成立时间、未出庭应诉等情况,原告为制止侵权在本系列案中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金丰源中心赔偿原告因侵犯原告涉案作品复制权及放映权行为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元。

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吴继洋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