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范其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1972执3024号
所属地区:东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30公开日期:2020-09-28
当事人: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范其英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执302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

住所地:东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900734102807H。

法定代表人:孙宏伟 被执行人:范其英,女,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14925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3月24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付医药费10697.1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4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下落暂不明。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等状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

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