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保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桥,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馥含,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振辉,男。
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振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雷振辉已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用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