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潘,男,汉族,1990年9月18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402刑初43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潘未自觉缴纳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执行,执行内容: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仍未履行。
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属执行不能,依法应当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潘限制高消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