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潘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402执1097号
所属地区:眉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28公开日期:2020-12-07
当事人:黄潘
案由:罚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执1097号 移送执行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黄潘,男,汉族,1990年9月18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402刑初43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潘未自觉缴纳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执行,执行内容: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仍未履行。

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属执行不能,依法应当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潘限制高消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