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吉林省友禾肥业有限公司、王庆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1224执171号之二
所属地区: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28公开日期:2020-12-04
当事人:吉林省友禾肥业有限公司;王庆久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1224执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友禾肥业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米沙子镇工业集中区纬五路。

被执行人:王庆久,男性,195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昌图县。

;高亚娟,女性,1963年6月6日生,汉族,住昌图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友禾肥业有限公司与王庆久、高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224民初430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王庆久、高亚娟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友禾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庆久、高亚娟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王庆久、高亚娟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之后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对上述财产情况及惩戒措施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已执查明财产情况不足以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庆久、高亚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