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祁天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111民初1246号
所属地区:合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7公开日期:2020-11-30
当事人:祁天海
案由:追偿权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表格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案号 (2020)皖0111民初1246号 当事人 原告 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担保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滨湖时代广场0-01地块**办公1301-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41501P。

法定代表人:陶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保山铭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山铭海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 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与下河公路交叉口南北果蔬批发市场(北片区)内127、128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祁天海。

被告:祁天海,男,1975年7月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会理县通安镇通宝村****,身份证号码5134251975********。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宝山铭海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650000元、代偿利息46150元(以65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 % 的标准自 2019 年 8月23日暂计至2019年11月1日为46150元, 此后以65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1月2日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暂合计696150元;二、判令被告祁天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保山铭海公司于2019年3月5日与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签订《(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为保山铭海公司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合肥科农行”) 自2019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5日发生的债权在最高限额200万元内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

2019年4月1日我公司与合肥科农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山铭海公司于2019年4月1日至 2020年2月27日与合肥科农行发生的融资业务由我公司在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210万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4月1日,保山铭海公司在合肥科农行开立金额为 1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到期日为2 0 1 9 年 1 0 月 1 日 , 其 中 我 公 司 担保额度700000元,该汇票银行已实际出具完成。

因保山铭海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异常,合肥科农行提前结清该笔银票敞口, 保山铭海公司未能依约还款,导致我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代偿70000元、保山铭海公司已归还50000元,尚余650000元代偿款未还, 计算代偿利息46150元,暂合计696150元。

我公司经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借款人至今未予清偿。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 告 答 辩 意 见 被告保山铭海公司、祁天海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审 理 查 明 事 实 原告江淮担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银承担保合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代偿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其于2019年8月23日为被告保山铭海公司代偿7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审理中,原告自认其为保山铭海公司代偿70万元后,保山铭海公司已归还其5万元,本院亦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江淮担保公司(甲方)与被告保山铭海公司(乙方)签订的《银承担保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载明: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向银行履行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计收代偿利息。

代偿利息已实际代偿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标准自实际代偿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实际款清之日止。

再查明:2019年3月5日,被告祁天海自愿为保山铭海公司自2019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5日通过江淮担保公司担保办理的所有贷款/开票/委托贷款业务向江淮担保公司承担连带反担保责任。

反担保的债权范围为江淮担保公司所代偿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代偿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 院 认 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江淮担保公司与被告保山铭海公司、祁天海签订的《银承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函等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原告根据约定为保山铭海公司履行了向案外人代偿70万元的担保代偿义务后,保山铭海公司仅归还了其5万元,故原告主张保山铭海公司支付其剩余代偿款65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签订的《银承担保合同》,原告主张保山铭海公司以65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代偿款利息亦具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被告祁天海自愿为保山铭海公司的贷款/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