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金凤与胡正全、胡宏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324财保153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睢宁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06-08公开日期:2020-11-30
当事人:陈金凤;胡正全;胡宏岩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24财保153号申请人:陈金凤,女,198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胡正全,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胡宏岩,男,1990年4月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申请人陈金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宏岩驾驶的、登记在胡正全名下的苏C×××**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金凤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宏岩驾驶的、登记在胡正全名下的苏C×××**小型小型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胡宏岩驾驶的、登记在胡正全名下的苏C×××**小型轿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间,不得进行变卖、转让、抵押、毁损等权利处分;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