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胡正全,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胡宏岩,男,1990年4月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申请人陈金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宏岩驾驶的、登记在胡正全名下的苏C×××**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金凤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宏岩驾驶的、登记在胡正全名下的苏C×××**小型小型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胡宏岩驾驶的、登记在胡正全名下的苏C×××**小型轿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间,不得进行变卖、转让、抵押、毁损等权利处分;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