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升华,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执行人:杭州南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南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智森,男,1964年9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执行人:陈南骁,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
关于金圣春、蒋升华申请执行杭州南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舰公司)、陈智森承揽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62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南舰公司、陈智森给付原告金圣春、蒋升华价款953900.91元及利息(以953900.91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7%计算)。
二、被告南舰公司、陈智森归还原告金圣春、蒋升华借款87万元(以8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南舰公司返还原告金圣春、蒋升华代垫税款343375.95元(自起诉之日2019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上述三项义务,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因南舰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陈南骁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本院依法追加陈南骁为被执行人,对南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小额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陈智森、南舰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南骁名下位于南通市保利香槟国际花园9幢2102室的不动产已被查封,因系共同共有且存在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3、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