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金隆铜业有限公司与刘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705民初2619号
所属地区:铜陵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23公开日期:2020-07-22
当事人:金隆铜业有限公司;刘勇;金隆铜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民初2619号 原告:金隆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10436303R。

法定代表人:蒋培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彪,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安,公司员工。

被告:刘勇,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金隆铜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山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340700MC2990152Y。

法定代表人:丁阳成,职务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城,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金隆铜业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铜陵市铜官区,现住铜陵市。

原告金隆铜业有限公司与刘勇、第三人金隆铜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金隆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隆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金隆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胜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萍 书记员邾海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