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兆文,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成凤辉与被告何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凤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兆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凤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何兆文给付玉米款6,0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何兆文从成凤辉处收购玉米46332斤,每斤0.7元,共计32,53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2月份给付20,000.00元,余款2019年5月份给付6,530.00元,剩余6,000.00元经成凤辉多次索要粮款,何兆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
何兆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成凤辉将46332斤玉米以每斤0.70元价格卖给何兆文,总价款32,530.00元。
2019年1月4日,何兆文给成凤辉出具10,000.00元欠据一份。
后何兆文给付成凤辉玉米款4,000.00元,剩余6,000.00元没有给付。
上述事实,有欠据一份、玉米收购凭证一份、当事人陈述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成凤辉与何兆文经协商一致达成了买卖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成凤辉向何兆文提供玉米后,何兆文未能及时支付全部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给付成凤辉玉米款6,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