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再冬、李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邑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29执256号
所属地区:大邑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18公开日期:2020-07-17
当事人:胡再冬;李杰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执256号 申请人:胡再冬,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29民初189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人胡再冬与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进行了查控。

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查封被执行人。

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