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杰,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29民初189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人胡再冬与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进行了查控。
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查封被执行人。
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