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颜伟、田彩男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602执2256号之五
所属地区:亳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30公开日期:2020-07-17
当事人: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颜伟;田彩男
案由:其他案由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执225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药都大道1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70901517K。

法定代表人:付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颜伟,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田彩男,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众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融资)与颜伟、田彩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09月29日作出的(2019)皖1602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众信融资于2020年06月0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颜伟、田彩男依照判决书返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

本院于2020年06月0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06月04日、2020年06月28日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传统调查的方式,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两万余元,查封了被执行人颜伟名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后本院于2020年06月29日日依法分别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及限制高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药都银行尚有本金及利息未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