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杜丙兰、兴城市依蒙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兴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1481执569号
所属地区:兴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10公开日期:2020-07-02
当事人:杜丙兰;兴城市依蒙制衣厂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1481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杜丙兰,女,1972年10月17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执行人:兴城市依蒙制衣厂。

住所地:兴城市东辛庄镇南二村58号。

注册号:211481600195904。

负责人:卢海新,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丙兰与被执行人兴城市依蒙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148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该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我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城市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2020)辽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