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明洋、谭陆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702执356号之一
所属地区:山东省潍坊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11公开日期:2020-07-01
当事人:王明洋;谭陆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702执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明洋,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谭陆军,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依据(2017)鲁0702民初935号判决书,在执行王明洋与谭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950元。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谭陆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3月4日、2020年6月11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20年3月10日经传统查控,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4、2020年6月11日,电话约谈申请人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