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谭陆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3月4日、2020年6月11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20年3月10日经传统查控,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4、2020年6月11日,电话约谈申请人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