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纯帮、霍少云追缴诉讼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605执8444号之一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18公开日期:2020-08-06
当事人:吴纯帮;霍少云
案由:其他案由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8444号之一 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庭。

被执行人:吴纯帮,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霍少云,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本院民事审判五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吴纯帮、霍少云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1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吴纯帮、霍少云负担案件受理费2281.08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寄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向其在支付宝登记的电话号码发送传唤到庭及履行义务的短信,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履行本案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霍少云的佛山农村商业银行、南海农村商业银行、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小,本院未实施扣划。

另查明被执行人吴纯帮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粤E×××××号车辆,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本院未予查封。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