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欧阳苏淮。
被执行人:张夕芳,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蔡梅华,女,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导墅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夕芳、蔡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8)苏118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本案的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2020年6月19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夕芳所有的号牌号码苏L×××××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进行处置。
本院向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丹阳市××人家××单元××室的不动产,该房产正由本院其他案件在进行处置。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未能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