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王小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20民初9551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28公开日期:2020-07-29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王小亮
案由:信用卡纠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20民初955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常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苏,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耕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亮,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被告王小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