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加观、朱学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327执451号
所属地区:苍南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03公开日期:2020-08-05
当事人:林加观;朱学锋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327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林加观,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苍南县。

被执行人:朱学锋,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申请执行人林加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27民初10033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20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朱学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朱学锋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加观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朱学锋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朱学锋的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领取执行款0元,被执行人朱学锋主动履行0元。

截止2020年6月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

因被执行人朱学锋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学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