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烟台市福山区福兴植物医院、李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611执332号
所属地区:烟台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23公开日期:2020-08-06
当事人:烟台市福山区福兴植物医院;李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1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福兴植物医院,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桃路8-12号。

负责人:张怀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讯,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福兴植物医院与被执行人李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李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