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侯红旗、王金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728执310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长垣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30公开日期:2020-08-04
当事人:侯红旗;王金昌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728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侯红旗,男性,1964年02月01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执行人:王金昌,男性,1988年09月12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申请执行人侯红旗与被执行人王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28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6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