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徐州市一品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必文。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徐州市一品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田野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决定将徐州市一品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
2020年6月23日,本院立案登记徐州市一品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原告田野与被告徐州市一品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鼓商初字第02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州市一品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田野履约保证金30000元、装潢保证金1000元及利息(以31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7月19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800元),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致申请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徐州市一品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3日,法定代表人徐必文,注册号320300000246819,注册资本101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徐必文、章万托、姜全宝,工商登记公司住所地为徐州市中山北路金地商务中心2#-2-501室。
本院认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