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长市新街镇王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泽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181执742号之一
所属地区:安徽省天长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6-24公开日期:2020-07-20
当事人:天长市新街镇王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泽平
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1181执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长市新街镇王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华明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泽平,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48岁,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长市新街镇王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泽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泽平名下的银行账户。

现因案件执行需要,需划拨被执行人张泽平名下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泽平名下存款1019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